1:國家稅務總局近日印發《關于納稅信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其中,新推出的4項優化納稅信用管理的措施可以概括為“兩增加?兩調整?”,并從11月1日起施行。
企業招投標、貸款、申請相關業務資質等,都離不開信用這張“身份證”。目前,企業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由高到低分為A、B、M、C、D五級,信用級別越高,可享受的相關便利自然越多。
新舉措首先體現為納稅信用評價范圍的“擴容”,允許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可以自愿參與納稅信用評價。
新舉措中的“兩增加”還包括增加了納稅信用指標評價情況的復核機制。比如說某一個指標,納稅人沒有按照稅法要求來執行,被扣了分,如果納稅人有異議,就可以在3月份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復核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將在4月份確定評價結果時一并審核調整?!?/span>
2: 這次的新舉措調整了納稅信用評價起評分的適用規則以及調整了納稅信用D級評價保留2年的措施?
如果這個納稅人在上一年出現過偷稅、騙稅或虛開發票這樣嚴重失信行為的,那么在下一年,我們還是按照原來規定來執行,保留納稅信用D級評價,第三年還是不能評為A級,從而加強管理;對于因為其他原因在上一年度被評為D級的,那么在下一年我們改變了評價方法,只要企業納稅信用狀況得到改善,那么就可以被評為C級、甚至是B級這樣比較好的信用級別?!?/span>
納稅信用級別已成為企業非常重要的信用資產。
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擴大失業保險保障范圍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40號)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自治區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強化穩就業舉措的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新政辦發〔2020〕18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區實際,現就擴大失業保險保障范圍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及時足額發放失業保險金?。對參保繳費滿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應及時足額發放失業保險金,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按規定發放價格臨時補貼、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自2019年12月起,延長大齡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失業人員,可繼續發放失業保險金至法定退休年齡。
二、階段性發放失業補助金。
(一)發放范圍和標準。2020年1月至12月31日,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參保失業人員,發放6個月的失業補助金。對參保繳費滿1年的,按2020年當地失業保險金標準的80%計發;對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2020年當地失業保險金標準的50%計發。
(二)停發失業補助金情形。失業人員領取失業補助金期滿、被用人單位招用并參保、死亡、應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被判刑收監執行的。
五、簡化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流程。
(一)失業人員憑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向參保地經辦機構現場或線上申領失業保險金、失業補助金、一次性生活補助或臨時生活補助。經辦機構應通過社保信息系統比對失業人員參保繳費、領取失業保險金情況、單位停保減員失業原因等確認申領人員是否符合領取條件對應的失業狀態,不得要求失業人員提供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失業登記證明、未就業證明等材料,不得以超過90日申領期限為由拒發失業保險金,不得增加其他義務、條件或時限要求,審核結果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
(二)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辦理參保繳費人員增減申報時,要認真填報失業原因,用人單位在停保時填報的失業原因是經辦機構審核領取失業保險金還是失業補助金的依據。
三、關于擴大穩崗返還享受范圍。為切實減輕疫情對企業就業崗位和生產、經營的影響,申請穩崗返還的企業,申請前,單位及其職工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12個月以上的,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返還;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單位方式參保的,按中小微企業返還失業保險費。